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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7-23 1604 返回列表

根据省环保厅《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》(浙环函〔2014159号),自2014101日起,各相关市、县电镀企业必须执行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1900-2008)中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(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日期为准),自20145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现有项目,自2014101日起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 实施范围
   
(一)杭州市:杭州市区、萧山区、桐庐县、淳安县、建德市、富阳市、临安市。

    (二)金华市:金华市区、武义县、浦江县、磐安县、兰溪市、义乌市、东阳市、永康市。

    (三)衢州市:衢州市区、常山县、开化县、龙游县、江山市

    (四)绍兴市:诸暨市。

    (五)丽水市:遂昌县、缙云县、龙泉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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